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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承包合同中各方的权利

2024-11-09
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方享有多种权益。首先,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利用分配给他们的耕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和水面等资源,这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其次,承包方可以自主利用所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承包方有权获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带来的收益,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向发包方支付收益后剩余部分的所有权。最后,承包方在承包土地后,仍可按照集体组织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业林业设施,如灌溉设备、农用机械等。 若承包地遭遇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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