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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以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2021-10-15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终止鉴定: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或因鉴定资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拒绝补充符合要求的鉴定资料的;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过本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规定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能协助的情况下,不能继续鉴定的情况下,不能拒绝鉴定的人的情况下,不能继续鉴定的委托人的鉴定的鉴定。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根据结束的原因和责任,适当退还鉴定费用。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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