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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等情形的,委托人还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会按照要求重新...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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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可以在这些情况下申请重新鉴定: 1、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够提出合法依据和理由的; 2、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 3、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4、原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避免未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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