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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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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不得在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者。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领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 2、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接受; 3、材料审查和受理。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组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在20个工作(1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再对其进行抽样检验; 5、审核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之间总局审批; 6、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7、统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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