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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机短信,法院有依据将手机短信作为有效证据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2、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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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证据之外的新证据,正逐渐被法院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类型,无论哪种类型的证据都应具有客观、相关性和合法性。评价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首先要考虑手机短信是否有证据效力,即手机短信也要有三个证据性能: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不应被删除;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有争议的事实有关。具体到手机短信,因为每个手机号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所以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号之间进行。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手机号之间的短信收发可以认定为两个特定用户之间在特定时间发生的通信行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证人)。对于手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该推定审查以下内容:(1)手机短信证据是否客观真实;(2)收集手机短信证据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是否合法;(3)手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人非法输入和控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具有证据的相关性。但由于手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和来源的复杂性,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认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取决于主审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认定。
可以作为证据。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因此短信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手机短信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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