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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保字第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
一、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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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 (××××)×民保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 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年××月××日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2015)XXX字第6号 原告XXX,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XXXXXX 被告XXX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诉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XXX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XXXXXX在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元;担保人XXXXXX以其共有的坐落于XXXXXXXX(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XXXXXX在赤峰XXXX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元; 二、将担保人XX、XXX共有的坐落于XXXXXX(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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