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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裁定书范本

2022-08-12
(2015)XXX字第6号 原告XXX,男,1948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XXXXXX 被告XXX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诉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XXX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XXXXXX在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元;担保人XXXXXX以其共有的坐落于XXXXXXXX(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X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XXXXXX在赤峰XXXX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元; 二、将担保人XX、XXX共有的坐落于XXXXXX(赤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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