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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规则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刑事抗诉答复方式是: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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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刑事案件抗诉条件有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抗诉分两种情形: 1、第一种是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2、第二种是再审抗诉,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3、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二、所说情形,应由同级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提起刑事抗诉的条件有: 一、本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 2、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抗诉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 根据第二百二十九条,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提出抗议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抗议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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