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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
人民法院直接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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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诉形成再审,是鉴于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有事后监督的职能,因而可理解检察机关应以原裁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限,不得为一方当事人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形成对立,以“公权”干预“私法”。检察机关的抗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在庭审中的作用仅表现为一种再审的提起,法定事由或称之为一种程序上的原因力。在庭审开始后宣读抗诉书即可,再审焦点的确定和再审主张事实、证据的提供均应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但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且对其争议,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原、被告双方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是“私人”之间的诉讼,简称“私法”。总为言之,一审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确有错误或违反诉讼程序时,人民检察院采用
刑诉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侵占案;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诽谤案等。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一般不予处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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