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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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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一)以合同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为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利用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四)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经营者出租柜台或销售场地不标明位置和范围的;(五)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立即停止销售或服务的,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七)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八)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九)洗染业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十)装饰装修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十一)汽车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十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十三)旅游服务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十四)食品经营者、餐饮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十六)中介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十七)修理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经营者不按规定或者拒绝开具发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从事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及网络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等)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经营者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退还金额为收取费用的一倍。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检验合格。供电、供水、供气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家庭住户的计量装置计量收费。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经营者在检验、检测期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正常供电、供水、供气;检修设备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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