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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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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种情况: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起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主要有4种: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具体包括4种情形:第一,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第二,当事人经济或者生活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以外,无力履行金钱给付等义务;第三,当事人由于突发疫病等身体健康原因暂不能履行义务;第四,其他原因。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法律上利益或者权利受到强制执行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内容主要是物权或者债权,如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押权、质权、所有权以及因租赁关系而享有使用权等。此种情况下,执行标的是有争议的标的,需要确定权属后才能执行;如果第三人确有理由的,应当中止执行。这是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规定。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强制执行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应采取最小损害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当某些行政强制执行可能会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又对公共利益无害,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行政机关发现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需要立即中止执行,待查明情况后再作决定。例如强制执行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过激行为,如自杀或暴力对抗的,为避免悲剧发生,行政机关也应当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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