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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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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包括:(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 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中的问题;(2) 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 管理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决定的投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投诉;(五)监察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履行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机关之一,有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决策和命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权。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被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2)检查权。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策和命令。(3)请求协助权。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提出协助。(4)参加相关会议的权利。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参加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5)监督建议权。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和调查被监察对象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有权向被监察对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6)监督决策权。也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和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以下监察决定:违反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没收、追回或者责令退还。(7)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违规和不当行政行为的起诉、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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