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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判断单位是什么?

2024-12-02
投案自首由哪个单位认定,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刑事案件常常有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接受、认定自动投案、实供述罪行和自首职能管辖权应该归公安检察机关,而刑事案件审判管辖权归法院确定无疑(特殊案件除外),投案自首和立功司法实践较常见且非常复杂问题,法律仅能作原则性规定,高人民法院做些解释细化、明确和完善对准确处理类问题,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全应该、必要。 自首该如何认定,认定自首否成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共同犯罪自首认定,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自首关键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犯罪事实范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范围与其共同犯罪所起作用和具体分工相适应。 1、主犯应交代犯罪事实范围,主犯分首要分子和其主犯。前者包括犯罪集团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犯罪分子及聚众犯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犯罪分子;后者指除首要分子外其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全部犯罪事实;其主犯必须交代犯罪事实包括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支配下单独实施共同犯罪行及与其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 2、从犯应交代犯罪事实范围,从犯分次要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交代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犯罪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主犯和胁从犯犯罪行;帮助犯应交代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及自己所帮助实行犯行。 3、胁从犯应交代犯罪事实范围,包括自己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犯罪及所知道胁迫、诱骗自己犯罪,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犯罪行。 4、教唆犯应交代犯罪事实范围,包括自己教唆行及所了解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实施犯罪行,总之共同犯罪人自首时交代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及自己确实了解、与自己犯罪事实密切相关其共同犯罪人犯罪事实由共同犯罪特性和自首本质所决定。 (二)数罪自首认定,正确定数罪自首关键于判断犯罪人是否实地交代了所犯数罪并分别同情况予处理。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应认定全案均成立自首;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仅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部分而未交代其另部分犯罪应分别予处理:若行人所犯数罪异种数罪,其所交代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犯罪成立自首即自首效力仅及于实交代之罪;若行所犯数罪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交代犯罪程度决定自首成立范围,其犯罪人所交代犯罪与未交代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只应认定所交代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之罪成立自首即自首效力同样仅及于实交代之罪。犯罪人确实由于主观方面原因只实交代了所犯数罪主要或基本犯罪事实,应认定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三)过失犯罪自首,问题关键涉及过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过失犯罪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容易被发现为主要理由主张刑法所规定自首从宽制度适用过失犯罪自首,对于过失犯罪没有实际意义。我们认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并未对成立自首犯罪予任何限制,也说刑法分则规定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成立自首范围之外,所行人实施过失犯罪之只要其行符合自首成立三条件应认定自首。 (四)正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界限,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界限,正确认定自首,回避问题,解决问题关键主要何界定坦白和何把握坦白特征?我国刑法学界存多种同观点,我们认所谓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自己实交代所被指控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行据此自首与坦白存着某些相同之处:两者均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两者犯罪人归案之都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两者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行;两者都从宽处罚情节。自首与坦白与存着明显区别:首先,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之主动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行;而坦白则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犯罪事实行。其次,自首与坦白,自首成立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而坦白成立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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