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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首与单位成员自首的关系

2024-05-21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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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目前现行刑法无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对自首者的称谓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从表述上看,立法者似乎仅将犯罪的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自首主体。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自首主体即为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犯罪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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