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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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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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