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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2021-11-15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过程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同时,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往往是治愈疾病所必须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几乎不可能要求对患者造成损害,这也导致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的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另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限制的,不允许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在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只有实施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表现出司法公正。过去,我国对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必须完成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的证明,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生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导致没有掌握病历和医学知识的患者举证责任非常困难和不合理,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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