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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初次犯逃税罪可能免罪、也有可能不免罪,具体需要由法院审理逃税案件后确定。根据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若是逃税行为人在发现自己犯罪之后,主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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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作为逃税罪的免责条款,其性质不是客观处罚条件。将该条款解读为客观处罚条件,误读了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且导致犯罪成立不断延后、追诉时效的起算时点困难等悖论。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作为排除责任的条款,应当被类推适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特殊领域逃税犯罪。为防止本条款的扩张带来刑事政策失效、量刑不均衡等问题,应当限制解释本条款中“有第一款行为”的规定,即本条款仅适用于逃税犯罪的第一档法定刑的行为,而不包括“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法律分析 可以认定为逃税罪的情形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过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除了单位之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构成逃税罪,单位构成逃税罪的,普通员工不会因此被追责。判刑的标准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参与逃税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根据犯罪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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