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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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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现象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严重的腐败现象,分析职务犯罪的现象,大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党性原则方面,不能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自以为是”的个人主义做法;二是公仆意识方面,忘记公仆意识,忘记自己肩负的责任,违法用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三是行政决策方面,重大决策不集体讨论,主观误断,搞“一言堂”,受利益驱动,造成决策失误,损害集体利益;四是任用干部方面,任用干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挫伤了有才干、能干事又干净而得不到提拔重用干部的积极性;五是内部审批方面,利用职权,不讲原则,做好人、谈交易、收回扣;六是为民事方面,不给好处不事,给了好处乱事现象,触犯廉政“高压线”;七是公款消费方面,请客送礼,公款旅游,公条件讲排场,相互攀比,大手大脚,造成极坏影响;八是生活作风方面,忘记“潜心做事,低调做人”的准则,经常出入高档场所,花天酒地,酒气冲天,影响极坏,这些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1、涉案金额大、追回难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关系老百姓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一旦遭到损失,极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侵吞、窃取、挪用社保基金动辄百万以上,而且难以追回,主要是因为:第一,涉案资金往往被犯罪分子挥霍使用。例如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查处的区社保局张某(男)贪污、挪用公款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贪污的280多万元挥霍于赌球网站用于网上赌博,均无法退还。 2、多次作案、长时作案特点突出 由于社会保障领域中救济金的发放均为按月发放和节日发放,发放对象也涉及较广范围的贫困群体,所以此类案件具有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例如,义安区检察院在2010年查处的社保局张某(女)贪污案中,张某自2006年至2010年,四年多时间里作案数十次,共贪污社会医疗保险金、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250余万元。
就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而言,两者正是构成了法条竞合的关系。由两者的犯罪构成可以看出贪污罪比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多了两个要素,一是贪污罪的行为对象范围上广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范围,贪污罪的行为对象为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为本单位财物,又刑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共财产包含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及集体财产,所以两罪在犯罪行为对象上具有包容关系。二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构成法条竞合的关系,即职务侵占罪是普通法条,贪污罪是特别法条,贪污罪对行为主体的身份要素与行为对象要素的要求高于职务侵占罪。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也必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但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具体到农村贪污职务犯罪而言,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其贪污的行为便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行为构成贪污罪。总的来说,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但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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