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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房产证可以通过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权属档案,并开具房屋权属信息证明,有此证明的话,法院是会受理的; 2、起诉不需要户口本,只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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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当事人不能发行居民户籍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关发行的盖章户籍证明书上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属于集体户籍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集体户籍簿上用本人的户籍卡或盖章的户籍状况的户籍簿复印件进行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定居手续的,户籍转移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机关发行的证明资料进行婚姻登记。
想结婚,最好是和女方的父母好好协商。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没有户口本,可以去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申请其帮忙出具一份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然后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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