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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包括一般规定、房地产登记簿、登记程序、房地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房地产登记材料的查询、保护和使用、法律责任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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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2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2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2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郑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国土资源部起草的《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6月29日审议实施,并于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可以共同申请业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房地产登记信息。国家依法实行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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