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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一般的法律适用有以下三大原则: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二、地法原则;三、船旗国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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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如下: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3.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 4.票据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 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6.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7.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8.票据形式的有效性适用出票地或付款地法律。 具体规定如下: 《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用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涉外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扶养,亦即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的扶养关系。 扶养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特定的亲属间,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包括抚养(即尊亲属对卑亲属的扶养)、赡养(即卑亲属对尊亲属的扶养)和狭义上的扶养(即配偶之间的扶养)。在扶养关系中,提供扶养的人称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人,接受扶养的人称为扶养权利人或被扶养人。 根据扶养的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如上所述,扶养有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之分。因此,有些国家立法对各类扶养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例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9条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适用起诉时夫妻共同的属人法;若有不同,适用其最后的共同属人法;再无,适用其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若其共同住所地也没有,适用法院地或其他机构地法。而第45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适用子女的属人法。第47条规定,亲属间相互扶养义务适用扶养权利人亦即被扶养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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