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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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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当在6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村民,并将收支状况张贴公布;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便可以在面对征收时有条不紊、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防止有些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进行土地征收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也不像大家想象中那么简单。此时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土地征收。而上文中小编带来的正是关于
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代拟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在被征地乡镇、村、组张贴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是征地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听证权的保障。国土部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即被征地农民享有要求公告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其与我们上一篇所讲的要求公告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构成了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双重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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