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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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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受理交通事故后,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价鉴定时,应立即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对车物进行评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两名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查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后确认的汽车损坏情况,根据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标准,计算损失金额,制定鉴定结论,发行《价格鉴定书》,盖鉴定机构的印鉴。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果情况特殊,交通警察队的批准可以延期7天。价格鉴定书在交通警察队确认按下事故处理专用印鉴后生效,事故处理由交通警察当事人。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变更。如果当事人对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后5天内向警察支队申请再鉴定。交通警察支队受理后,应立即交给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价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在交通警察队事故处理科确认按下事故处理专用印鉴后生效。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确认后生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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