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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损伤鉴定的申请

2021-10-2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受理交通事故后,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价鉴定时,应立即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对车物进行评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两名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查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后确认的汽车损坏情况,根据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标准,计算损失金额,制定鉴定结论,发行《价格鉴定书》,盖鉴定机构的印鉴。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果情况特殊,交通警察队的批准可以延期7天。价格鉴定书在交通警察队确认按下事故处理专用印鉴后生效,事故处理由交通警察当事人。交通事故车损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管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变更。如果当事人对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后5天内向警察支队申请再鉴定。交通警察支队受理后,应立即交给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价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在交通警察队事故处理科确认按下事故处理专用印鉴后生效。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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