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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当中,挂靠营运的情...
已经明确了如果挂靠车辆的法律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直接规定了挂靠双方的连带责任,而不像其它共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一样,要区分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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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人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故实际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尽管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根据民法理论,连带责任的实质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此类案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担保责任。因此,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车辆挂靠公司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挂靠车辆的责任承担是共同的: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要把能否支配获得车辆运行利益作为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个人出资购买的车辆,挂靠于具有客运或货运许可经营权的公司,如果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则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关于被挂靠单位免责的约定,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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