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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中级工等级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不过现在这个资质已经即将取消(2016年7月1日作废),统一合并到新的劳务资质里,新标准如下: 企业资产(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1、承包商、分包商具有劳务经营法律资格,依法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如果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则不属于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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