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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对一审的裁判结果不满意,决定上诉。那么,不管对方有没有上诉,都要提出上诉。如果你以为对方已经上诉,我就不用上诉了,反正还要再次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问题《行政复议法》有具体规定,不是一两句话能够说的清楚的。因为楼主没有把具体案情介绍,无法进一步分析,先请参考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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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就不发生效力。 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案由就是这个了。
1.《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对于某一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原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注意,该层级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公安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该层级的行政机关,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公安部或者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由其本身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
一、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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