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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法院以客观原因不能确定被告住址?

2022-02-15
法院不能裁定驳回你的起诉。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虽因无法直接向刘某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法院也不能简单地驳回你的起诉,而应该通过报纸或其他方式向刘某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即使刘某不到庭,法院也可以根据你提供的证据作出一审判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批复如下: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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