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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判处,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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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为案件受理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举报稽核案件的办理期限》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处理期限为事件受理立案日起45个工作日的情况复杂时,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和鉴定等期间不在事件期限内计算。
1、通知海关决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提前3天将海关检查通知送达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根据通知中的检查范围准备相应的账簿、业务文件和相关资料。当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时,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计算资料、报关文件等相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以擅自转让或者丢弃,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海关可以不事先通知企业进行直接检查。直接检查时,海关应当面对面交付《海关检查通知书》。2、实施海关检查时,企业应当配合海关检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现阶段,海关检查人员应当查阅、复制企业的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不同的检查小组上签字、盖章。企业所在其他地点、复制账簿、复制的工作条件。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制作企业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企业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人员的问题,在询问记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储存场所。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打开场所、搬运货物、打开、重新密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当在海关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当海关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密封企业的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密封时,海关应当出具《密封通知书》,并在账簿、文件等相关资料和货物上加盖海关专用密封。企业应当在《密封通知书》附带的清单上签字(盖章)。3、报告海关人员应当在收到检查报告后7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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