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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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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 4.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的; 5.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 6.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 7.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8.违法拒绝接受报关、核销等请求,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9.变卖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者有其他违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 10.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违法强拆会得到怎样的赔偿: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未经许可擅自拆迁、超越许可范围拆迁、野蛮拆迁、以欺骗手段获得拆迁许可证、以及错误发放拆迁许可证,如果造成了错误拆迁的严重后果,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可回复性,被拆的房屋是无法恢复的,由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对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条例》第34、35、36条关于非法拆迁赔偿的仍然是只规定由拆迁人承担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最高3%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对拆迁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所获取的却是拆迁项目的快速推进,对开发商而言,单是资金的提前回笼就足以抵销该项支出。更何况,实际运作中,由于拆迁人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的处罚实际上往往也很难真的会落到拆迁人的头上。而对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政府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构成是很严格的,单纯造成被拆迁人房产的被错误拆除是否构成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都不一定能够成立,所以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政府工作人员实际上也很少会面临严重的处罚后果。而被拆迁人却又并无多少救济途径可言。首先,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在行政裁决中,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不予裁决,同样对房屋已经灭失的也不予裁决;其次,法院也不敢轻易撤销错误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因其为撤销后存在无法处理善后的问题。现实中,被拆迁人到处喊冤叫屈,到头来换来的还是只能最终接受与合法拆迁一样的后果,即至多领取补偿走人。如此,合法拆迁与非法拆迁又能有多大的区别呢?没有什么大不了后果——这可能正是现实中违法拆迁一再猖獗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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