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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养殖用地国家新的规定

2021-12-12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国土分类》和《关于如何处理养殖用地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设的养殖用地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再按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承包人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人只要不破坏耕地层和耕种条件,就可以独立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大规模畜禽养殖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考虑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改善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镇)的总体规划建立或者建立大规模畜禽养殖。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不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生活用房、疾病防治设施、饲料储存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管理,属于永久性建筑(结构)建筑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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