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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本意,是指甲方向乙方出售部分或全部的标的公司(丙方)的股份的行为。丙方在股权转让前就是一个法人,股权转让后仍旧是一个法人,股权转让...
一、主体资格风险。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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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本意,是指甲方向乙方出售部分或全部的标的公司(丙方)的股份的行为。丙方在股权转让前就是一个法人,股权转让后仍旧是一个法人,股权转让前后不同的只是换了老板罢了。 所以,在完成全部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承担以前发生的债务,在法律上是合理的。股权转让合同上若没有对转让前债务承担的特别说明,那么债务是由标的公司(丙方)承担。 相反,受让方若要规避股权转让前的债务风险,那么就要在转让前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标的公司的债务情况,并且跟出让方洽谈股权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方法。如果甲乙双方未就债务情况达成协议,那么乙方可以选择降低报价、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的办法来降低或规避风险。
一、主体资格风险。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影响。 二、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土地与房产的价值主要查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产的价值,机器设备要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取的机械设备,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权都不归公司所有。 三、债权债务风险。相关的收购风险表现为: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其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债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 2、签订合同前受让人还应自行或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如经调查发现债务人住所无法找到同时其财产下落不明的,即使债权转让的对价很低,受让人也不应贪图纸上富贵而签订合同,避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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