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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土使用权让、转让或者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并依取建设用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使用权依发转移除...
《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土使用权让、转让或者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并依取建设用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使用权依发转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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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出现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 1、买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合同内容损害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管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土使用权让、转让或者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并依取建设用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使用权依发转移除外1999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通知》规定:农民住宅向城市居民售关部门违购买住宅发放土使用证房产证集体土房屋能随意买卖能符合述规定范围内转让。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不得进入交易市场。农村房屋的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
关于农村宅基地,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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