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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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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其分担比例,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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