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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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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宣布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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