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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受让证券营业部应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二)转让协议;(...
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二)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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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服务部申请表;(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事项出具的报告书;(三)证券服务部拟任负责人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本规则发布之前实施的有关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证券营业部可以同城迁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申请证券营业部同城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由证券公司向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由证券公司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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