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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设立房屋的抵押权,应当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的,其中应当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房屋属于不动产,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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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房屋属于不动产,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无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因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其中就包括产权证: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实现,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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