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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体方面应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单位、单位性质、部门、职务、职权及获得职务、职权的具体时...
挪用资金可以收集知情人的证言、挪用资金的次数、银行账户流水、挪用资金的性质证明等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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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条规定的个人使用:(1)将本公司的资金提供给本人、亲戚朋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公司的资金提供给其他公司的;(3)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本公司的资金提供给其他公司,以获得个人利益的;
需要搜集证据才会进行处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要判定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就必须对你把钱交给信贷员这一事实进行定性,也就是说该金钱是不是属于信用社的集体资金。如是,就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是,就不构成本罪。如果信贷员给你出具的收条是以信用社的名义或者以信用社和经手人×××的名义(因为该金钱属信用社所有,属待上缴资金),可以认定信贷员的挪用行为属挪用资金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如果仅仅以个人的名义出具收据(因为该金钱属于你所有,只是暂时脱离了你的控制而已),就难以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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