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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可以收集知情人的证言、挪用资金的次数、银行账户流水、挪用资金的性质证明等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挪用资金可以收集知情人的证言、挪用资金的次数、银行账户流水、挪用资金的性质证明等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如何收集:(一)的供述和辩解1、主体方面应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工作单位、单位性质、部门、职务、职权及获得职务、职权的具体时间等。2、在主观方面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有归还的打算等;如果是,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等等。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查清:(1)具体实施挪用行为的时间、金额、次数、参与人等;(2)所挪用公款的来源及性质;(3)挪用的具体手法;(4)挪用的公款形式----现金、有价证券等以及是人民币还是外币;(5)所挪用公款的去向、用途及实际挪用周期;(6)是否有归还本息的准备或事实;(7)挪用公款的归还情况;(二)证言询问有关知情人,询问内容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大致应包含:(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3)涉案款物的性质及所有权情况;(4)挪用公款的时间、次数、形式、总额及挪用的手段;(5)所挪用款物的本息归还情况;(6)单位帐务处理情况及挪用人的隐瞒、欺骗情况;(7)发现犯罪行为的时间、原因等详细情况;(8)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三)物证应全面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物证。(四)书证(1)犯罪嫌疑人的明,应包含身份证、本、个人档案登记表中的履历表、任命书、职权证明等;(2)被挪用款物单位的性质、等;(3)证明公款性质的书证;(4)证明公款是特定款物的书证;(5)涉案单位相关时期的会计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6)其他有关书证。以上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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