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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如果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规范》第五十六条,当一方丢失结婚证时,另一方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如果双方都丢失了结婚证,则应当先调取复印件,并由双方出示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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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后若不进行补办,会影响下次的结婚登记。 1、离婚证丢失后,可以进行补办。可以选择去当时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局补办离婚证或者开具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状态证明。 2、离婚后,再次进行结婚登记,需要出具离婚证或者相应的离婚证明。 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4)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离婚证丢失可以补办,一方补办离婚证的,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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