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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释8条

2021-10-25
《商社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8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商社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住宅的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住宅费和利息,赔偿损失,卖方可以要求承担支付住宅费的两倍以下的赔偿责任 (一)商社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未通知买方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 (二)商社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方。 第九条卖方签订商社买卖合同时,有以下情况之一,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解除时,买方可以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住房费和利息,赔偿损失,卖方可以要求承担已经支付的住房费的两倍以下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社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社预售许可证 (二)故意隐瞒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卖掉的房子卖给第三者,或者为了拆除补偿住宅的事实。 第十四条卖方使用的住宅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与商社买卖合同的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的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结算,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买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买费和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由买方按约定价格补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房价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买方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和利息由卖方返还买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房价由卖方返还买方。

相关法规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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