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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
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写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分得的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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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父母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该婚姻属于事实婚姻,法律承认夫妻关系,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你的父母是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法律不承认是合法婚姻,只能认定是同居关系,不能去法院起诉离婚。只能以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房子没有你和两个妹妹的财产份额,你的父母被认定事实婚姻后,要看房子是婚前们的还是婚后买的,如果是婚前买的,谁买的就是谁的,婚后买的则是你父母共同财产,你母亲可要求分割房产。如果你父母被认定同居关系,则看是否为同居时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如果是,则可要求分配,不是,则谁买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合理的办法应该是你的名字,我们的房子基本上都是父母给的钱交首付,然后自己打分期,但是如果你父亲想要房子,那这事就不好办了,如果抛去你妻子的话还好些,毕竟你父母的将来都是你的,但是你想和你老婆离婚而又不想分给她房子,那这房子的户主还是你爸爸的名字比较好,那样你们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包括这个房子,但是现在让你老婆知道你这想法你会日子很难过,中国的法律不是去分辨你家这房子的复杂关系,它只会看房主的户主是谁,那房子就是谁的!%7E如果你不想给你爸爸,而你爸爸又交了首付,那么你就把首付钱还给你爸爸,如果你爸爸想要房子,而又没钱打分期,那么银行方面会回收房子,你爸爸的钱一样损失不了,但是房子没有了,如果以上是你不想给老婆分财产《房子》而你爸爸也是那个意思,那么分期的钱你出,以你爸爸的名字,而房子分期的钱,你爸爸拿不了,你就以每月给你父亲善养费的形式,把钱给你爸爸,但是以后你都不能说你的赡养费就是房子钱,房子分期的钱和你没关系,你只是孝敬你的父亲交了你应该交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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