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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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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公司不能以员工怀孕为由要求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时此类辞退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向单位主张经济赔偿。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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