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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情况主要是看是否经过书面催收,是否能证明电话短信真是存在。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由以上概念可知,恶意透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并且仍不归还才可构成。因此需对催收进行分析。 我们认为对于催收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只有在书面催收函无法送达持卡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且银行应当以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持卡人,如果能够提供电话的录音,或者短信的截图,以及电信部门的短信记录,如果没有这些,不能认定催收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根据目前的案件情况,如果您真的只记得打过电话或者发过短信,并没有书面的东西,那就看是否能证明电话及短信的真实存在性,如果不能证明,则不能证明已经经过催收,也就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形式对客观表现的要求,也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般情况下,申请书向法院递交的当天就可以冻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定原则。本法第三条至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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