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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
是的,法律规定在第一次犯罪取保的,在取保期间再次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如果认罪态度好或者盗窃金额不太大的情况呀,会从轻量刑,如果盗窃金额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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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法律依据】
可以适用。 如果同一过失犯罪行为造成数个不同的犯罪罪名时,数个罪名都被判处有罪,是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理论上是可能的,即几种犯罪都是有罪的,整个案件都可以是有罪的。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正常案件经公安法审查,公安立案阶段审查,符合立案标准,调查结束,部门讨论,领导审查,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同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组织者提出意见,部门讨论,检察委员会讨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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