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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内部不可以消除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只要成立了,没有任何人可以消除,除非是判错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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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公诉;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信用卡信息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窃取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制、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收购是指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获取金钱或物质利益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下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了妨碍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根据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以下简称解释)修改如下:1、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综合判断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请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透支后的表现以及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仅仅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来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1)知道没有还款能力,大量透支,不能归还;(2)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不能返还;(3)透支后通过逃避、变更联系方式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4)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5)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返还。
1、警方应首先调查取证涉嫌犯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2、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传唤到案,秘密抓捕,网上通缉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拘留和逮捕的,传唤和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可以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向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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