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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一是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安监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综合工作;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行政诉讼答辩状起草工作,参与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工作。相关业务处(科)室和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调,相互配合。 二是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范了行政复议答复内容,安监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职责,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答复内容全面、真实、客观。安监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提出书面答复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依据材料,同时落实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对应诉准备、出庭应诉和执行与报备等行政应诉工作都作出了具体规范。特别是对出庭应诉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明确作出了规定。对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由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分管局领导、熟悉相关业务的处(科)室或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同时也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一审判决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局长应当出庭应诉,不得委托分管局领导出庭。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因此,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应,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就是说行政复议人在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可以再向上一级反映,由上一级机关实施监督。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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