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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的,侦查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
取保候审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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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2、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有可能受到保证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3、依法应逮捕,但由于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不应逮捕的4、依法拘留的嫌疑犯,经过通知、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被逮捕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在法定搜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束,采取保证审查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于有效的出境,有可能避免逮捕的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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