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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单位不参加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单位属于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单位属于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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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到庭,并且双方要进行质证和辩论,详细法律条款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仲裁法相关条款规定: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依法向新城区法院起诉,一维护你应有的合法权益。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达当事人,这是因为,提前通知可以使当事人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按时参加仲裁;如因故不能来的也可以及时说明情况,以便协商改变日期,使仲裁工作顺利进行。若仲裁庭违反上述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出庭,其责任由仲裁庭承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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