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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香港、澳门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按《关于赴港澳地区举办经贸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1993]外经贸政发第406号)文件办理。...
各级外经贸部门、商检部门凭外经贸部正式批准文件,核发展览品出口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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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国外招商和办展活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2次。审批采取预审和终审形式。预审对主办单位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审批,终审是按照审批条件,视准备工作情况予以许可的审批。
本办法所指的招商活动包括在国(境)外举办的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会、项目发布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会、研讨会等以吸收外商投资为目的的有一定规模的经贸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办展活动包括在国(境)外举办经济建设成就展览会、商品或技术贸易展览会和展销会、友好省市的经贸展览会、以推销我国商品为目的的经贸洽谈会和参加国际博览会、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等一切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为目的的有一定规模的活动。
终审所需材料如下:参加招商和办展活动的单位名称及人员名单(注明职务)、展品大类清册、经费收支、国(境)外协办单位情况(背景材料、资信情况、展览服务能力或招商能力)等。参加国际博览会、经贸展览会的活动计划,还应附有驻外使领馆意见。举办招商洽谈活动所需报送的材料,还应包括洽谈项目的目录以及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等文件。各主办单位对外洽谈的项目应是经过外经贸部最终平衡审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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